烏魯木齊高新區(新市區)城市管理局(行政執法局)公告
烏魯木齊高新區(新市區)
城市管理局(行政執法局)
公 告
潘紅梅 陳桂宏:
2023年6月,你們在未取得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》的情況下,擅自在烏魯木齊市高新區(新市區)安寧渠路999號保利翡翠城別墅區8139-1號房屋東側建設房屋一處,占地面積為90平方米,框架結構,地下一層,地上一層,建筑面積為180平方米。違反了《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:“建設單位或者個(gè)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(jìn)行建筑物、構筑物、道路、各類(lèi)管線(xiàn)及其他工程建設的,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(mén)申請核發(fā)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?!?/span>之規定。
本機關(guān)于2024年 5月10日向你們下達了《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(shū)》(編號:高(新)城執責拆決〔2023〕第20-009號),責令你們在2024年6月10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,但你們逾期未予拆除,且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,也未提起行政訴訟;在2025年7月8日本機關(guān)向你們下達了《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(shū)》(編號:高(新)履決催〔2023〕第20-009號),你們無(wú)正當理由,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,現向你們送達高(新)城執強拆決〔2023〕第20-009號《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(shū)》,決定對你采取以下行政強制措施:
2026年 3月 4 日實(shí)施強制拆除。
如你對本決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0日內向高新區(新市區)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個(gè)月內向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
終審:祁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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